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基金托管行业格局或重塑

本文围绕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展开,阐述了修订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子公司等方面,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新“国九条”所强调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托管行业的整体生态环境,切实压实托管人的责任,全方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托管人依法对组织架构进行创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充分总结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托管办法》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修订,其主要修订内容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其一,完善准入门槛。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的要求,积极支持那些在托管领域展现出较为突出潜能,且具备优良合规与风控能力的主体申请基金托管资格。这一举措有助于吸引更优质的市场主体进入基金托管行业,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

其二,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就明确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的承诺,确保其专注于基金托管业务。同时,进一步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有效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其三,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避免“带病托管”情况的发生。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的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规范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同时强化托管人的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其四,健全退出机制。此次修订增加或者完善了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的情形,建立起健全的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了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平稳过渡,维护市场的稳定。

其五,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对于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允许其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但需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这一举措为优质托管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中国证监会修订《托管办法》是为了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从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压实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和允许优质机构创新组织架构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提升行业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托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创文章,作者:Seren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haozhang.com/archives/1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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