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一起因夫妻矛盾引发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法院通过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最终使孩子回到母亲身边。
3月25日,在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之下,男子肖某把不满周岁的女儿欣欣(化名)送回到孩子妈妈李某身边,后续由李某继续抚养。
回溯这起事件的起因,2023年5月,李某与肖某步入婚姻殿堂,并在2024年7月迎来了他们爱情的结晶——女儿欣欣。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想象中那般美好,二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在生育女儿之后,矛盾进一步加剧,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女儿带回娘家抚养。
2025年2月初,肖某与其母亲毛某来到李某住处一起生活。但生活中总是充满了各种琐碎,他们又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等原因产生了新的矛盾。2月26日,肖某与毛某在没有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趁着李某外出期间,将仅仅7个月大的欣欣从共同居住的房屋内带走,并且拒绝告知李某孩子的下落。
3月11日,李某与肖某经过反复沟通,依然没有达成一致结果。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肖某、毛某将女儿送回。
广水法院在仔细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肖某、毛某将尚在哺乳期的婴儿从其母亲即申请人李某身边带走,还拒绝告知申请人孩子的下落。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监护权,同时也损害了未成年幼儿的身心健康。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广水法院依法向肖某、毛某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肖某、毛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李某监护权的侵害,要求他们在三日内将欣欣送回交给李某抚养,并且禁止肖某、毛某及其近亲属再进行抢夺、藏匿欣欣的行为。
禁令发出之后,肖某主动与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肖某逐渐认识到藏匿子女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次生伤害,最终主动配合履行裁定义务。
承办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欣欣只有7个月大,而且正处于母乳喂养期间。突然离开母亲,必然会对她的成长及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便在处理婚姻关系中发生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因一时冲动去藏匿孩子。因为这样做不仅会伤害夫妻感情,更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本文围绕广水市一起夫妻因矛盾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经过、法院审理依据及最终结果。强调了法院依法维护母亲监护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性,也提醒父母在处理婚姻矛盾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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