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将至!证监会修订基金托管办法引关注

本文围绕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展开,阐述了修订背景、现行办法情况、新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事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新“国九条”所强调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精神,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托管行业的整体生态环境,切实压实托管人的责任,全方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支持托管人依法对组织架构进行创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托管办法》是在2020年7月由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的。在过去的时间里,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以及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起到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行业形势和监管环境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行业集中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个别托管机构出现了背离业务本源或者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情况,而且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也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

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中国证监会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托管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准入门槛。此次修订强化了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的要求,大力支持那些在托管领域具有较为突出潜能、并且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二是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就明确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的承诺;同时进一步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压实托管人责任。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坚决避免“带病托管”的情况发生;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的情形以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了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的情形,建立起健全且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还细化了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保障行业的平稳过渡。

五是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不过这些子公司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收到各方反馈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将认真进行研究,并进一步修订完善《托管办法》,之后再正式发布实施。

如果大家想要查看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全文,可以点击“阅读原文”。

中国证监会为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利益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阐述了修订背景是现行办法在新形势下暴露新问题,介绍了修订的五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和允许优质机构设子公司等,还表示欢迎社会提意见并将完善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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