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能源局发文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吉林省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要求,提升电网调控能力

吉林省能源局于4月3日公布通知,转发国家能源局相关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要求,包括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及余电上网比例的调整和监测评估等内容。

在4月3日,吉林省能源局正式公布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份通知的公布,标志着吉林省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方面进一步发力,提出了若干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要求。

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都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这一举措不仅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有助于促进电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同时,对于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必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实现这“四可”标准,能够有效提升电网的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省能源局还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进行逐年动态调整。具体而言,到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的年度上网电量将被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这一比例的设定,旨在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更加注重自发自用,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也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他们需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负荷特性、接入条件以及消纳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有项目的上网电量超过规定比例,将不予接入电网。这一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助于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发展,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围绕吉林省能源局公布的通知,阐述了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多方面要求,包括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四可”标准、余电上网比例调整及用电比例监测评估等,旨在规范项目发展,提升电网调控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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