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迎利好,政策细节全解析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展开,介绍了该通知中关于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渠道、拨付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的出台旨在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旧货车,推动营运货车的更新换代。并且,《通知》还明确表示会对老旧营运货车的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这无疑为货运行业的绿色升级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通知》的具体内容。

在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方面,《通知》指出,大力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的报废更新工作,加速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的更新进程。对于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这几种情况,将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因素,实施差别化的补贴标准。

例如,若提前报废满4年(含)以上的重型营运货车,可获得4.5万元的补贴;而新购买4轴及以上重型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金额更是高达9.5万元。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的支持范围。本次补贴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迎利好,政策细节全解析

图片源自:交通运输部官网

在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上,《通知》明确规定,将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政策。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需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自行确定。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

在组织实施方面,《通知》提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需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要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能够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省级人民政府还需对所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资金管理方面,要严格把关,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也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通知》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按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则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此外,《通知》还提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两新”政策的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督促重点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围绕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详细阐述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补贴范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渠道、拨付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等内容,旨在推动货运行业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实现绿色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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