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湘阴县一名顾客王某在酒店入住时被天花板掉落物砸伤,与酒店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近日,岳阳湘阴县法院公布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例。时间回溯到2023年6月16日,王某入住了当地的某酒店。当他在房间内打电话时,突如其来的意外发生了,酒店房间天花板上掉落的物品直接砸在了他的下半身和脚上。事发后,酒店服务员迅速将王某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过初步检查,医生发现王某可能存在多处软组织挫伤或骨折的情况。
6月17日,为了得到更全面的治疗,王某自行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到6月25日,王某才出院,这期间一共花费了3538.15元的医疗费。到了9月27日,王某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然而,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王某和酒店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将该酒店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酒店方面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酒店声称,脱落的石灰膏涂层质量很轻,掉落的高度也比较低,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该较小。而且,酒店认为此次受伤与王某的既往病史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的医疗费用支出不应该全部归因于6月16日在酒店所受的外伤。基于此,酒店申请重新鉴定。随后,湘阴法院委托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令人意外的是,两次鉴定结果竟然一致,王某右膝、踝关节损伤以及多处挫伤都与他在酒店所受的外伤有因果关系,并且外伤参与度为全部原因。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明确表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场所。酒店必须保障场所内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此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酒店并没有对酒店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检修,从而未能及时排查出潜在的安全隐患。正是因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王某的人身受到了伤害。而对于王某来说,他作为消费者,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天花板掉落这一突发状况,所以他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基于以上情况,酒店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也完全合法。而且,鉴定人员还出庭就酒店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合理说明,但酒店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应当被采纳,被告某酒店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赔偿原告王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319.43元。不过,判决后,该酒店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本文围绕岳阳湘阴县一起酒店天花板掉落砸伤顾客的案例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经过、双方争议焦点、法院审理依据及判决结果。酒店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对顾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便酒店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这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重视安全保障工作,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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