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座椅伤人,法院判经营者全额赔偿!消费者维权有底气

杨女士在餐馆用餐时因座椅破损夹伤手指,与餐馆经营者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如东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同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外出就餐都希望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然而,杨女士却在餐馆遭遇了意外。3月2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时受伤的案件。

时间回到2024年1月9日晚,杨女士和同事来到如东县长沙镇的一家川菜馆用餐。原本愉快的用餐过程,却被一个意外打破。当杨女士挪动座椅时,椅面与椅腿突然分离,这一突发状况导致杨女士右手中指末节开放性骨折伴甲床损伤。情况紧急,杨女士当场由同事陪同前往医院就医。她住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在医院度过了5天,之后还多次前往医院换药。

经过核算,杨女士此次受伤产生了不少费用,她主张的费用包括6833.64元的医疗费、3210.81元的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达到了12131元。杨女士认为,餐馆的座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餐馆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因此餐馆应该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在与餐馆经营者詹某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向如东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詹某赔付全部损失。

然而,被告詹某却有不同的看法。詹某辩称,杨女士受伤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店家,而是时隔六天后拿着治疗票据来索赔,这不符合常理,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詹某的辩解,杨女士提交了门诊记录及调解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示,同行人员在事发后已经当场告知了餐馆工作人员,但詹某却拒不处理。

如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詹某作为餐馆经营者,没有定期检查维修店内座椅的安全性能,使得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座椅的过程中受伤。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座椅的维护责任,但是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詹某以“未及时告知”为由主张免责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最终,法院确认杨女士因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12131.08元,判决詹某全额赔偿,并且詹某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解读,餐饮场所的桌椅、地面防滑等设施都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经营者必须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本案中,座椅破损直接导致消费者受伤,即使商家声称“不知情”,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就餐时如果因为设施缺陷受伤,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取证、保存好医疗票据,并且通过视频或书面形式留存与商家的沟通记录。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需要强化设备检修意识,要知道“未及时告知”这种抗辩理由是无法突破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的。

本文通过杨女士在餐馆就餐因座椅破损受伤的案例,展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就赔偿问题的纠纷处理过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强调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取证维权,经营者应加强设备检修,共同维护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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