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2025 年贯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展开,介绍了《条例》修订背景、实施时间,重点阐述了失业保险金上调情况以及《条例》在参保范围、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等多方面的新规定,同时明确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期限,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27 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人社局召开的洛阳市 2025 年贯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培训会议上了解到,依据《条例》相关内容,洛阳市失业保险金迎来了重要调整,将从原来的 1680 元/月上调至 1890 元/月。
原《条例》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中的部分条款逐渐与近年来国家和人社部政策以及河南省经济社会现状不相适应。基于此,2024 年河南省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经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新《条例》于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在多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新规要求所有类型用人单位均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除了传统型企事业单位之外,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军队及武警部队、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都被纳入参保范围。此外,新规消除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城乡差别,不再区分城镇或城乡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实现“同参保、同待遇”。同时,《条例》还对建立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制度提出了前瞻性要求。
二是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当地最低工资的 80%调整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 90%。并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够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提高经办信息化水平,简化申领材料,失业人员凭借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方式均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在业务流程方面,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简化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式,促进职工在省内的流动就业。同时,健全信息比对核验机制,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严格核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此外,《条例》还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领取条件为:(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期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条例》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了规范。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时据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若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参加失业保险;(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四)未如实填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本文围绕洛阳市 2025 年贯彻《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展开,介绍了《条例》修订背景与实施时间,详细阐述了失业保险金上调情况以及《条例》在参保范围、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调整,明确了领取条件和期限,规范了用人单位行为,旨在提升失业保险保障力度,促进就业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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