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证监会发布的消息,详细介绍了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一事,深入剖析了这些公司存在的诸如骗取发行核准、虚增收入利润、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未按期披露年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监管部门拟作出的处罚措施,同时提及中介机构调查、资金追回和犯罪线索移送等后续安排。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消息,在3月28日这一天,河北证监局针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旭光电,该公司目前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东旭集团,系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此同时,深圳证监局也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了多起令人震惊的违法违规事实。其一,在2017年时,东旭光电实际上并不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却采用欺骗手段成功骗取了发行核准,违法募集到了高达75.65亿元的资金;到了2018年,东旭集团同样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依旧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其二,在2015年至2019年这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东旭集团肆意虚增收入,累计金额达到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达到447.9亿元;东旭光电也存在严重的虚增行为,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其三,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的恶劣行为,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达到了169.59亿元。其四,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能按照规定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鉴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处以17亿元的罚款,并且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过,依据相关规定,这些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执业行为也正在同步调查当中。河北、深圳证监局会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监管部门也将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揭露了这些公司存在的骗取发行核准、虚增财务数据、占用资金和未按时披露年报等问题,监管部门拟进行巨额罚款和市场禁入处罚,同时推进中介机构调查、资金追回和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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