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详细介绍了各大银行积极响应政策,在不同地区落地首批或首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的情况,同时说明了试点政策的放宽条款以及适用范围。
在 21 世纪,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为了积极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推动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扩大协同效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发布了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此政策一经发布,各大银行便迅速行动起来,纷纷落地首批贷款。
近日,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传来好消息。据建设银行官方微信号“今日建行”发布的消息,该行成功为某民营上市科技企业办理的并购贷款顺利放款。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发布后,大型商业银行中实际投放的第一笔试点贷款。该并购方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科创板上市民营企业,目前正积极规划跨区域整合发展,加大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建设银行此次给予该企业的并购贷款授信高达 1.9 亿元,融资比例占交易金额的 80%,贷款期限为 8 年,与企业的并购需求和试点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建设银行表示,这笔试点贷款的顺利发放,为大型商业银行扩大并购融资供给打开了通道,就像一股长期资金“活水”注入科技企业并购领域,有望缓解长期困扰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
3 月 12 日,《青岛日报》报道,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浦发银行青岛分行分别为青岛的两家民营科技企业并购交易进行授信,共计 1.83 亿元。这标志着青岛成为全国试点城市一周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正式落地。其中,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一家科技企业并购交易提供授信 8800 万元,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突破 60%,达到 73.95%,贷款期限也根据政策进一步放宽至 10 年。通过此次并购,企业实现了“材料研发—深加工—新能源应用”全链条布局优化。
除了国有大行,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响应试点政策。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在试点地区成功落地首批或首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
例如,3 月 17 日,北京银行成功落地两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业务。同一天,为济南市、长沙市的 2 家优质企业并购交易提供了并购贷款支持,这也是两地作为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城市的首单业务落地。
在北京银行落地的济南市首单试点业务中,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为 79.95%,期限为 10 年。并购方是山东省头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新兴产业培育平台、专业化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科技特色基金投资平台,累计培育了 80 余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百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标的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国内干燥行业的领军企业。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增强并购方对高端制造及新材料产业链的深耕布局,打造核心板块竞争力。而在长沙市首单落地试点业务中,并购贷款期限同样为 10 年。并购方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主要从事用于探测救援及反恐维稳的生命探测仪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大健康、工业检测等领域。本次并购显著提升了并购方的产业效能,有效助力科技民企高质量发展。
3 月 5 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做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答记者问时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科技企业融资的堵点和痛点,聚焦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 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适度放宽,以此来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对于“控股型”并购,试点将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 60%”放宽至“不应高于 8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关于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金融监管总局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试点城市来看,应选择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城市,具体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 18 个城市,涵盖了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 3 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武汉、成渝、西安 3 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从试点银行来看,应为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从试点科技企业来看,应具备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等特点。
本文围绕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展开,详细阐述了各大银行积极响应政策落地相关业务的情况,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等。同时说明了政策放宽的条款和适用范围,旨在通过金融支持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原创文章,作者:Edelin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haozhang.com/archives/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