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万公司胜诉!深光公司8000元货款及利息仍需支付

思万公司与深光公司因买卖合同货款支付产生纠纷,思万公司起诉要求深光公司支付剩余8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深光公司主张已支付该款项,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的案件情况。

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思万公司作为卖方,与深光公司这一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当思万公司完成交货后,深光公司需全额支付合同款。然而,在思万公司如约交货后,深光公司却出现了欠款情况,尚欠33500元未支付。无奈之下,思万公司只能诉至法院,寻求法律的公正裁决。

在思万公司起诉之后,深光公司支付了25500元,但对于剩余的8000元,深光公司主张已经转账至思万公司催收员工的账户。可思万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坚称该8000元是员工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并非用于支付案涉货款,因此要求深光公司支付这8000元货款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据悉,思万公司和深光公司均是从事工业品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在半年的时间内,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深光公司向思万公司购买电力系统自动化软件和线路保护装置,总价款为175500元。合同签订后,思万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交货。此后的四年间,深光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思万公司先后转账167500元。而深光公司认为剩余的8000元,已由其员工李洋转账至思万公司催收员工贾丁的个人微信账户中。

针对深光公司的这一主张,思万公司进行了辩解。思万公司认为该8000元并非是支付案涉货款,而是员工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深光公司提交了其员工李洋与思万公司员工贾丁的微信转账记录,以此证明李洋分三次向贾丁转账共计8000元,其中有一笔转账说明为“我个人”。深光公司表示,贾丁称自己是催款人员,且对公付款会扣奖金,所以要求李洋直接支付给贾丁,再由贾丁付给公司财务。同时,深光公司还解释没有走对公账户是因为公司账户上没钱,所以认为这8000元就是案涉合同的货款。深光公司坚称自己已经付清货款,不应再支付这8000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思万公司则有不同的看法。思万公司指出,贾丁虽然是公司员工,但仅有催款权限,并没有接收款项的权限,公司也未对其接收款项作出特别授权。一直以来,双方的款项往来都是通过对公账户完成的,所以思万公司认为该8000元是李洋与贾丁的个人资金往来,与该案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洋向贾丁转账的8000元是否为深光公司支付的案涉货款。

首先,关于贾丁收取款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贾丁虽无代理权,但深光公司认为其有代理权,从而使代理行为有效。在贾丁代表思万公司向深光公司催要涉案合同项下货款期间,除了有争议的这8000元外,其余款项均汇入了思万公司的对公账户。而且,深光公司既没有举证证明贾丁出具了具有收款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提交与贾丁之间的沟通、联系记录,无法证明贾丁明确要求将涉案合同项下欠款汇给其个人。所以,深光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贾丁具有收款权限。并且,深光公司通过李洋向贾丁个人账户转账支付货款的形式,不符合一般的交易规则,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从深光公司已向思万公司支付的货款情况来看,除了2020年11月30日付款人为李洋个人账户外,其余均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值得注意的是,李洋向贾丁的三笔转账时间穿插于公司对公转账付款期间,分别为2019年、2020年、2021年7月底8月初,转账时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且金额较小。另外,李洋向贾丁转账5000元时备注“我个人”,对此李洋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双方之间不排除存在其他往来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认定该8000元并非深光公司向思万公司支付的案涉货款。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深光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作出了支持思万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且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文围绕思万公司与深光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展开,深光公司主张已支付剩余8000元货款,思万公司否认。法院经审理,从表见代理和付款情况等方面分析,认定该8000元并非案涉货款,判决深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此判决为商业交易中货款支付规范提供了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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