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助力开启崭新征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站在历史新起点,迎接新机遇

本文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展开,回顾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机遇,详细阐述了《意见》的特点和亮点,最后指出该《意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据法治日报消息,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政策文件的发布意义非凡,它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关键举措。此前,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年)》,2022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精心谋划的重要顶层设计文件。以《意见》为核心,辅以政务诚信、信用监管、个人诚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诸多专项政策文件,我国现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顶层政策和制度体系。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大规模建设大致始于1999年。当时,我国积极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经过多年不懈努力,率先在经济金融领域搭建起完善的征信评级等信用制度。但我国并未满足于此,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构建了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为重点的广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这一格局超越了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以经济金融信用体系为核心的狭义信用制度,使得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经营主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诚信建设均得到了全面推进。短短20多年间,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实践不断深入,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深度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筑牢了坚实的信用基础。

当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曾经,我们面临着“泛信用化”“黑名单满天飞”等问题。面对这些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出手,及时出台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厉行法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极大地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此外,我国本土创新的信用监管等制度,也曾遭到个别对中国抱有偏见的欧美政客和媒体的无端指责,被歪曲为“数字监控”。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观察和了解日益深入,这些荒谬言论不攻自破。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衷和目标是推动社会成员更好地履约守法,营造诚信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信用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等要求。《意见》的发布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意见》提出了“四个坚持”的总体方向,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其基本目标是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这“四个坚持”的原则及基本目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

《意见》的主体结构分为七大部分,共二十三条。其中所体现的信用治理理念更加成熟,问题意识更加突出,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有效,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基础。其特点和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广覆盖: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各类主体广泛参与的治理格局,以此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形成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信用建设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社会诚信环境的改善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构建涵盖所有主体的社会信用建设格局,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向。《意见》对政务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组织信用、自然人信用、司法执法体系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其中,诚实守信是公权力主体运行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基础,属于需要优先建设的重要领域。《意见》将政务信用建设放在首位,充分彰显了“政府诚信是第一诚信”的价值理念。

2. 数字化:信息是信用的前提,没有信息就谈不上信用。域外研究显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广泛运用数字技术,高效地进行信用信息传递,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功能,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受到约束,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信用的力量,从而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效能。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高度的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化等特征。《意见》顺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在第三部分专门强调要夯实社会信用的数据基础,注重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设施,将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信用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纳入信用管理范畴。这一举措更好地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有助于推动社会理性,增进社会信任。

3. 制度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将“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坚持的重要方向。《意见》的基本目标就是构建“制度规则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说,《意见》的各个部分内容都以制度建设为基础。法律作为一种最为权威、严谨的制度,在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中国已有10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信用相关条款。《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尤其在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领域,要求依法依规合理界定惩戒范围和力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当前,遵循信用建设的法治逻辑,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必要的法治创新,制定一部带有“中国创造”烙印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是建设“诚信中国”的法治基石。《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再次为加快制定这部社会信用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和龙头法提供了政策依据。《意见》将失信惩戒措施作为严明法治的重要领域,涉及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以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等。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在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部门应当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移出失信名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等。此外,守信激励也是《意见》规定的重要内容。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激励与褒奖,是在信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信任增进机制,它与失信惩戒共同构成信用奖惩制度的一体两面。《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不仅在公共服务中要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也鼓励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为守信主体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融资便利和其他守信激励。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用多个条文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融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重要事宜进行了规定。由此,《意见》与相关法律相互呼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有效的信用治理机制。

4. 体系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第四部分专门提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并明确了信用监管和信用治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制度、重点规则等,包括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制、推广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政府签订及指导签订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体系化的信用监管和治理机制,对于强化信用在各个重点领域的运用,补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短板,夯实信用建设的制度根基,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5. 市场化社会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良性互动,凝聚社会合力,推动社会共治。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还不够均衡,主要表现为信用制度在行政管理方面的发展较为成熟和充分,但在经济金融等方面的运用还相对薄弱,信用服务机构的发育还不够完善,信用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发展信用经济、促进消费等方面的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这表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建设还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意见》在第六部分“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中,提出了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等重点任务。《意见》的相关安排,将为市场化信用服务机制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通过发展信用融资、信用消费、信用销售等信用经济,也将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振个人消费,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贡献重要的信用力量。

总体而言,《意见》作为新的历史时期出台的顶层设计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高屋建瓴、立意深远的安排和部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了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有力推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迈向更高质量、更优水平的发展新境界。

本文详细介绍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出台背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当前面临的机遇,以及《意见》的特点和亮点。该《意见》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具有广覆盖、数字化、制度化、体系化、市场化社会化等特点,将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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