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换赡养,上海老人的养老困局与法律难题

上海老人以房产换他人赡养引发的纠纷展开,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相关赠与合同纠纷的情况,分析法院判决依据,同时给出老人和受赠方在签署协议时避免纠纷的建议。

房产换赡养,上海老人的养老困局与法律难题

房产换赡养,上海老人的养老困局与法律难题

在老龄化日益加剧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老人为了实现“老有所养”,选择委托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并以名下房产作为回报。待老人百年之后,房产便归赡养者所有。这本是看似不错的养老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问题频出。

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一位老人认为对方在接受房屋赠与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老年人又该如何更好地处理这类赠与合同,以获得更高质量的老年生活呢?

孤老想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

今年85岁的邱老伯是一位孤老。早在1970年,邱老伯夫妻曾共同收养了邱女士作为养女。然而,父女关系并不融洽。1992年,邱老伯诉至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解除了与邱女士的收养关系。此后,两人鲜少来往。

直到2019年,年事已高、生活需要照料的邱老伯主动联系了邱女士,提出由邱女士赡养自己,作为回报,待自己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经过一番权衡后,同意了这一方案。

同年11月,邱老伯卖掉原住宅,在邱女士家附近购买了一套已加装电梯的房子。由于邱女士受到当时上海市限购政策的影响,该房产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邱老伯两人名下,其中宋先生占有99%的份额。不过,过户后房屋一直由邱老伯实际居住。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伯先后两次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由邱女士为自己养老送终后,房产份额由邱女士继承。

起初,邱女士还会时不时去看望邱老伯,并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但好景不长,邱女士与邱老伯很快就居住照顾以及私生活问题发生了争执。随后,邱老伯将邱女士微信拉黑,并将邱女士和宋先生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双方对于房产全部由邱老伯出资购买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即认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来自邱老伯的赠与。但对于这份赠与是否附有赡养条件,双方存在不同意见。邱女士认为,邱老伯提出赠与房产主要是为了补偿当年对自己的亏欠,从未提及要以赡养为前提。她还表示:“如果是以赡养为前提,我可能不会同意。”邱女士解释说,邱老伯的意见容易反复,他之前也曾以这种方式将财产赠与其他亲戚,后来又反悔要了回来。

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

普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动机方面来看,在购买这套房屋时,邱老伯与邱女士脱离收养关系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双方几乎没有来往,也未曾共同生活,更没有赠与、照顾对方等行为。邱老伯年事已高且无其他子女,此前曾希望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遭到拒绝,这才与邱女士重新建立联系。因此,邱老伯之后的一系列做法符合常理。而邱女士称邱老伯赠与系争房屋份额是出于补偿亏欠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难以令人采信。

从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邱老伯明确写明系争房屋为养老房屋,邱女士对此理应知晓。但她认为此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份额,这种观点明显不合常理,也与邱老伯签署《协议书》时对子女养老的真实需求意思表示不符。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邱老伯赠与99%房产份额是以邱女士照顾养老为前提的可能性更大,对此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邱老伯认可邱女士曾照顾过自己一段时间,但在两人因生活琐事关系恶化、拉黑微信后,邱女士就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结合当事人陈述可知,邱老伯的日常生活消费、起居照顾主要由自己负责。在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相处的情况下,邱老伯主张撤销赠与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诉请,系争房屋变更至邱老伯一人名下。之后邱女士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邱女士也配合履行了判决相关义务。

未签书面协议难认定附条件赠与

近年来,普陀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即老人以帮助养老为条件,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又认为对方未尽赡养义务,从而起诉索回房产。

然而,并非所有老人的诉请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是否留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赠与是否附条件。

普陀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就驳回了原告朱老伯的诉请。朱老伯和前妻育有一女孙女士,上世纪90年代朱老伯夫妻离婚后,孙女士一直随母亲生活。2016年,朱老伯在浙江嘉兴购置了一套房产,考虑到之后的养老问题,在与孙女士协商后,将这套房产变更为父女两人共有。

之后几年,父女两人相处融洽。直到2023年,因疲于照顾生病住院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孙女士与朱老伯发生了争吵。朱老伯一怒之下,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嘉兴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孙女士向法庭说明了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与朱老伯发生矛盾的原因,并表示愿意继续赡养朱老伯。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孙女士通过朱老伯的赠与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朱老伯主张双方存在口头上的附条件赠与协议,但没有留下书面材料,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加上孙女士主动出具承诺函,对之前双方往来中的言语不妥表达了歉意,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朱老伯的诉讼请求。

尽量细化内容保留证据避免纠纷

在养老需求日益增大的今天,名下的房产成为不少老人、特别是孤老获得赡养的重要依仗。那么,老人在签署此类赠与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纠纷呢?

普陀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结合审判实践,我认为要尽量细化协议内容,比如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等等,并且约定好如果未按协议履行,老人可撤销赠与。如果有可能,还可以去做个公证,将名下财产交给公证处托管,避免人财两空。”

此外,老人有时情绪多变,容易改变主意,或者其他近亲属可能会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受赠方为防止自己尽赡养义务后,未能按约定获得回报,也要在平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探望老人的视频、为老人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单据等等。

曾有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他代理的一起意定监护案件中,老人的近亲属不认可老人签订的赠与协议,起诉非亲非故的受赠方意图拿回财产。律师建议当事人:“你之后每次去老人家里都要开直播,让大家看看你是怎么照顾老人、老人对你是什么态度。”起初,当事人觉得这样可能有作秀的嫌疑,但律师指出,如果不这么做,当事人可能无法在法庭上提交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说到底,这也是为了让善良的人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本文通过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多起老人以房产换赡养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揭示了此类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法院会根据证据判断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受赠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来作出判决。为避免纠纷,老人应细化协议内容并可进行公证,受赠方要注意保留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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