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重拳出击!五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曝光

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上市公司犯罪展开,详细介绍了公安部公布的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各案例的涉案公司、违法手段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凸显了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重要性和成果。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公安部党委的部署要求。依据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公安机关携手相关单位,持续致力于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他们秉持着从严从快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成功侦破了一系列财务造假的重大案件。这些努力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且显著的贡献。就在今日,公安部正式公布了5起上市公司犯罪的典型案例。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展开立案侦查。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为了筹备发行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与其他高管人员精心策划了一系列财务造假手段。他们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在2018年年报中进行虚假披露。经统计,此次造假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

此外,侦查过程还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对上述年报进行审计时,已经察觉到明显的异常现象,但他们不仅没有履行职责如实披露,反而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以掩盖合同造假的事实。他们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某等人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有罪判决;同年11月,朱某军、刘某军因犯提供虚假证明罪也被作出有罪判决。

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显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是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利用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同时,他还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的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这些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均构成了关联交易。

此外,从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然而,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的披露义务。直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作出有罪判决,对屈某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有罪判决。

3、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同时,还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来看,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有罪判决。

4、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精心策划、组织并指使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他们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等人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有罪判决。

5、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对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具体而言,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此外,侦查还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人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作出有罪判决。

本文详细介绍了公安部公布的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信息、财务造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积极打击和法院的有罪判决,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原创文章,作者:Edeline,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haozhang.com/archives/7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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