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触碰党纪国法红线,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原经理黄志刚因贪腐受严惩

本文聚焦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原首席业务经理黄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详细介绍了其被立案审查调查的情况、违纪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内容。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日前,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行纪检监察组与湖南省永州市监委联合对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原首席业务经理黄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展开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黄志刚作为中管金融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坚守理想信念,践行初心使命,然而他却背道而驰。他长期留存、私自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在面对组织审查时,更是处心积虑地进行对抗,妄图逃避责任。他的特权思想极其严重,全然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还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将公车用于私人事务。他多次接受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甚至参与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

在职工录用工作中,黄志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同时,他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试图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不仅如此,他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转嫁给他人,在退休之后还违规兼职取酬。他还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在生活方面,他也违反了生活纪律。他的贪欲极度膨胀,靠贷吃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获取银行贷款、提高贷款额度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志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了严重职务违法,并且涉嫌受贿犯罪。更为恶劣的是,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之后,他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极其严重,造成的影响十分恶劣,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刚开除党籍处分,并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湖南省永州市监委研究,决定将黄志刚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也一并移送。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原首席业务经理黄志刚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包括其多方面的违纪违法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黄志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形象和公共利益,彰显了国家对违纪违法官员零容忍的态度,表明任何触犯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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