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包括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出台背景,详细阐述了办法中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应用安全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还提及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携手,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与我们的人脸信息安全息息相关,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能够更规范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来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才联合出台了这部《办法》。《办法》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首先明确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在进行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同时,要切实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坚决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在处理规则方面,《办法》也给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一,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要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且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其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让相关人员清楚了解人脸信息处理的情况。其三,如果是基于个人同意来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其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当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并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脸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其五,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办法》还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一方面,如果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个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渠道实施。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此外,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是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要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而且,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来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对于监督管理职责,《办法》也有相应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 10 万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其他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办法》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术语的含义等作出了规定。
本文围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展开,介绍了其施行时间和出台背景,详细解读了办法中关于人脸信息处理的基本要求、处理规则、应用安全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还提及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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