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宁波方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宁波证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一事,详细介绍了实控人方永杰通过子公司虚构合同占用资金资助女儿买公司的具体情况,还提及了公司后续的股权收购事宜以及证监局拟从轻处罚的相关内容。
3月23日晚间,宁波方正(300998)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了宁波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至此,宁波方正于2024年10月25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证监立案字0222024005号)的具体缘由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杰主导安排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虚构合同,将公司资金占用,而这笔资金竟被用于资助其女儿购买公司。
宁波证监局经过调查认定,宁波方正未依照《证券法》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这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这一行为构成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拟对宁波方正以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证监局认定方永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他人虚构采购合同、借款协议,以组织实施资金占用,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给予其警告并罚款180万元。
时任宁波方正副总经理成迪龙,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宋剑也被认定为该事件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成迪龙拟被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宋剑拟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同时,上市公司宁波方正拟被给予警告并罚款80万元。
对于此次拟处罚,宁波方正是否会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呢?上市公司向相关媒体表示,一切以公告内容为准。
从《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5]1号”的编号可以推测,一旦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宁波方正将成为宁波2025年首家被处罚的上市公司。
资助女儿6435万买公司
根据《告知书》公开的信息,宁波方正涉嫌信披违规违法的事实发生在2023年。
2023年6月28日,宁波方正的子公司福建佳鑫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6435万元。而这笔资金最终被用于支付宁波方正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的关联方收购福建骏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骏鹏通信”)的部分股权款。
2023年10月23日,所涉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到了2024年4月18日,方永杰归还了所涉占用资金的利息74.24万元。
由此可以判断,从《告知书》披露的时间段来看,骏鹏通信被收购一事大概率发生在2023年6月 – 10月之间。
工商信息显示,骏鹏通信成立于2003年4月29日,期间经历了多次股东变更。2023年7月3日,骏鹏通信发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由6名自然人股东变更为福建省鹏鑫创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鹏鑫创展”),法定代表人由王炜变更为方如玘。
鹏鑫创展由宁波御鑫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99%,方如玘持股1%,而宁波御鑫鹏实际由方如玘100%控股,所以鹏鑫创展实际上是由方如玘完全控制的企业。
根据宁波方正之前的公告披露,方如玘是实控人方永杰、王亚萍之女,同时她也在上市公司担任副董事长。所以《告知书》中提到的关联方,正是方永杰的女儿。
骏鹏通信注册资本1.35亿元,根据公告披露其实际转让价格是9.45亿元,6435万元的资助款占到全部交易价款的6.8%。
宁波方正在公告中还披露,6435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13%。
上市公司再收购40%股权
宁波方正的主营业务包括汽车塑料模具、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锂电池模组导电连接件、塑料件及配件、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骏鹏通信则主要从事新能源动力电池结构件及储能设备结构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其下游应用领域为锂电池行业,并且与宁德时代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宁德时代结构件产品的核心供应商。
方如玘通过收购骏鹏通信,使其成为宁波方正的关联企业。之后,宁波方正又从方如玘手上收购了骏鹏通信40%的股份,交易对价为3.4亿元。2025年初,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骏鹏通信成为宁波方正参股的关联企业。
在2024年12月11日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宁波方正披露,鹏鑫创展将其持有的骏鹏通信100.00%股权质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且该质押尚未解除。同时,骏鹏通信及其全资子公司福州骏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为鹏鑫创展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余额为3.20亿元。
为了完成40%的股权收购,鹏鑫创展和骏鹏通信当时都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会在股权交割日前解除质押和全部对外担保。然而,在完成股权交割后,宁波方正并未就承诺事项再进行公告披露。当媒体记者向上市公司方面询问承诺事项是否已经落实时,对方回应称以公告为准,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
证监局拟从轻发落
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宁波方正占用资金的时间为四个月。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刑法上并没有“占用资金罪”,涉及非法占用资金的行为可能会被归类于挪用资金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通过控制母公司间接操控子公司,并实施了挪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穿透形式审查,关注实质上的控制关系和资金归属,这种情况下仍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从证监局发布的信息来看,方永杰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主导安排子公司虚构合同,符合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通过控股或管理关系对子公司施加影响的情形。因此,方永杰利用这种控制地位,安排子公司虚构合同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资金,可以被视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6435万元的资金是否算数额较大?资助女儿收购公司是否算归个人使用?能否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是否构成挪用资金?不过,从目前证监局的行动来看,基本上将其限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从《告知书》内容可知,处罚已经基本明确。宁波证监局考虑到宁波方正主动向监管机构汇报、积极配合调查、占用资金时间仅四个月、归还了资金占用的利息、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且占用资金问题未影响年度报告、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其符合《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减轻、从轻处罚。
本文围绕宁波方正信披违规事件展开,详细阐述了实控人方永杰占用资金资助女儿收购公司的过程,以及公司后续的股权收购情况。同时,对证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分析,指出虽存在可能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情形,但证监局鉴于公司的积极表现拟从轻处罚。该事件反映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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