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解读: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保驾护航

本文详细介绍了新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涵盖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新版解读: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保驾护航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

第二条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定义进行了说明。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则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并且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类型依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四条指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中的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也需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条强调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义务,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时,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九条明确了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应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需合理约定并及时支付,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若法律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合同约定特殊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规定,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规定,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除依法设立的几种保证金外,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方式应符合规定,不得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保函等提供保证的,应予以接受,并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核算退还。

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等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规定,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在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七条规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约定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

第十八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大型企业应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十九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督促子公司及时支付。

第二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措施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定期报告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方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可对拖欠单位进行函询约谈、督办通报。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国务院建立国家统一的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

第二十五条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交投诉,处理投诉部门应在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并反馈,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被投诉人应配合,投诉人不得虚假、恶意投诉,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款项被认定为失信的,相关信息将被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公示并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申请认定,相关部门应提供协助。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有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新闻媒体应加强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多种情形,将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特定情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依据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拒不改正的,也将对相关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小企业进行恐吓、打击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军队采购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围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展开,全面阐述了该条例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则、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条例旨在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通过明确各方责任、规范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和设定法律责任等措施,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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