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规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强化制度威慑,发布,提升执法公正性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上线的情况,阐述了《基准》的作用,包括强化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等内容。

在3月25日这一天,《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正式对外公布。与此同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也正式上线运行。经营者只需在相关页面中,依据自身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等进行选择,就能一键计算出最终的罚款数额。这一便捷的工具,极大地方便了经营者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先判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罚款数额还是要结合执法机构最终认定的具体情节来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的记者留意到,此次发布的《基准》,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推出的裁量权基准,这一举措进一步规范了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二司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基准》有助于将处罚裁量的依据、标准等进行细化和明确,从而保障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执法尺度的统一与透明。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的预期,还能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

强化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

记者了解到,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集中涵盖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多种情形,比如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

按照《基准》的规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具体包含五种情形:其一,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事先申报就实施集中;其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便实施集中;其三,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未按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申报实施集中;其四,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审查决定;其五,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集中审查属于一种事先机制安排,具有专门的技术性,同时也包含了对相关市场将来竞争状况的预判。这种反事实比对需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预测评估。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是在事后开展的,可以客观评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配合调查程度、合规因素等。基于这些事实,竞争执法机构能够科学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钟刚还提到,《基准》重点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中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强化了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对于违反禁止决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恶意违法行为,直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它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对违法实施集中经营者的具体问题进行回应和解决。

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那么,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有哪些从轻和从重情形呢?分别对应什么样的罚款金额呢?

前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确定初步罚款数额时,设定了四项从轻处罚情形以及五项从重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包括:一是在市场监管总局掌握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前主动报告;二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果;三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四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一百万元。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一是教唆、胁迫、诱骗其他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二是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违法实施集中行为;三是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四是伪造、隐匿、毁灭、转移证据;五是其他情形。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基准》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裁量步骤、初步罚款数额、罚款调整因素以及顶格处罚等进行有效细化,使得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执法的规范化、科学性、精准性和透明度,进而将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钟刚指出,《基准》第九条列举的六项因素,高度概括提炼了经营者集中执法的实践经验,将违法行为中可能存在的危害性较弱、主观恶意较轻、知错能改或实施中作用较小等因素予以考虑,这符合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能激励当事人对可能的危害后果予以补救或协助执法机构高效执法。与此相对应,“过罚相当”的另一面,是要对干扰和阻碍执法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数额的上调。

丁茂中还提到,《基准》坚持惩教并举,对于首次发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监管总局发现前,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或者能够证明尽到审慎评估义务后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违法的,《基准》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展开,介绍了“自算器”上线方便经营者预判后果,阐述了《基准》强化对经营者“抢跑”行为的制度威慑,完善事后监管和追责机制,同时通过明确从轻和从重处罚情形,提升了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体现了惩教并举的原则。

原创文章,作者:modesty,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haozhang.com/archives/5508.html

(0)
modestymodesty
上一篇 2025年3月25日
下一篇 2025年3月25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