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涵盖住房出租、市场准入、交易资金监管、行业信用以及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等多方面的管理措施。
据相关消息,在3月26日这一天,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通知。这一通知的出台,旨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首先,通知着重强调了强化住房出租管理的重要性。出租住房时,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原则上来说,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能超过2人,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不过,若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则可作为例外处理。
其次,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也有严格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转租住房达到10套(间)(含)以上的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主体,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等规范性表述;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则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再者,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也是通知的重点内容之一。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时,必须遵守《条例》相关规定,按要求开设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的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且要按照规定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关于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制定。这一措施能够有效保障承租人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租金挪用等问题。
同时,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也得到了强化。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把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通过信用管理,能够促使租赁行业的从业主体更加规范地开展业务。
最后,对于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也有明确安排。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合同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本文围绕3月26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通知展开,详细阐述了住房出租、市场准入、交易资金监管、行业信用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等多方面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郑州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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