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消费保存期”展开,详细阐述了其设立背景、意义以及对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的影响,同时提醒消费者仍需警惕食品安全风险。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3月27日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这些标准紧密围绕民生关切和产业发展需求,彼此相互衔接,能够协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其中,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格外引人注目,它与国际接轨,规定食品生产者可根据食品属性、食用特征等自愿标示预包装食品的“消费保存期”,此日期作为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可供消费者参考。
新食品安全国标创设预包装食品“消费保存期”制度,无疑是一大亮点。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食品的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一旦过了保质期,就意味着越过了安全底线,食品不能再吃了。但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食品的保质期是基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以及最佳口味、营养等方面的考量来确定的,并且还留出了一定的食品安全冗余。也就是说,在适合的贮存环境中,即便某种食品超过了保质期,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就进入了变质期或者成为了食用黑名单中的一员。如果食品超期的时间不长,它的口味、营养等方面可能只是失去了最佳状态,但在安全方面依然是达标的。这表明,如果消费者不太在乎一些轻微超期食品在口味、营养等参数上的下降,那么仍然可以食用这些轻微超期的食品。“消费保存期”制度的设立,正是关照了一些消费者食用超保质期食品(延期食用)的事实和需求,给消费者吃下了延食消费的定心丸。
我们要知道,预包装食品除了有保质期之外,还有“消费保存期”。通常情况下,“消费保存期”要长于保质期,它才是食品安全真正的底线,是食品的最后食用日期。然而,在“消费保存期”空缺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诸多困惑。他们既不知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实还有一小段安全食用期,也不清楚这个安全食用期的准确长度和最后截止日期。如此一来,消费者就可能出现两种极端的选择。一种是只要看到食品超过了保质期,就立刻将其丢掉;另一种则是抱有侥幸心理,随意乱吃超期食品。
给预包装食品设置“消费保存期”,并非是鼓励消费者去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主要目的是给部分消费者提供一个清晰的信息指引,划定一条醒目的安全红线。如果一些消费者稀里糊涂地乱吃超期食品,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而食品生产者给食品标示出“消费保存期”,就满足了消费者的延食知情权,让消费者在处理或食用超期食品时能够心中有数,从而有效规避安全风险。
事实上,不少国家在给预包装食品设定最佳口味期或最佳食用期的基础上,同时以一般食用期、消费期等形式设定了“消费保存期”。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设定“消费保存期”制度,既符合国际通行惯例,也符合食品的安全保护要求和消费理性,顺应了一些人的延食消费习惯。一方面,对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进行强制标示,并依托保质期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能够践行严格监管的理念,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另一方面,对食品“消费保存期”进行自愿标示,能让消费者对食品的食用期形成更清晰、更准确的认知,有助于消费者安全、放心地食用一些轻微超期食品,也有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处理过期食品的方式。这对于减少过期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物浪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然,消费者不能因为有了“消费保存期”就放松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警惕和防范。大家还是应该养成健康消费的习惯,尽量不食用超保质期的食品。
本文介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消费保存期”制度,阐述其背景、作用及意义。该制度符合国际惯例和消费理性,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减少浪费,但消费者仍需保持警惕,养成健康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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