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卫市沙坡头区发生的一起案件展开,讲述了两名女子销售含违禁成分减肥药的违法事实,以及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
3月18日,一则来自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在这座城市里,有2名女子因为出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时间回溯到2023年3月,茹某和张某干起了销售减肥药的生意。然而,她们所销售的减肥药并没有相关的资质。在非法获利方面,茹某通过销售这些减肥药非法获利3000元,而张某则非法获利500元。后来,经公安机关鉴定发现,二人所销售的减肥药中竟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是一种对人体健康有着严重危害的物质,将其添加在减肥药中,无疑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极不负责的行为。
沙坡头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此事进行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法律有着明确的惩处措施。具体而言,此类行为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同时,如果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情况,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且还要处以罚款。当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违法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在经过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的仔细审查后,考虑到茹某和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院最终决定对二人不起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可以逃脱应有的责任。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茹某、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最终决定对二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卫市茹某和张某销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无资质减肥药并获利,经检察机关审查,因二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不起诉,但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最终二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此案例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也提醒商家要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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