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离婚协议不一致,8万补偿金引发官司,房产烂尾,离婚补偿金支付成谜,法院这样判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签署两份内容不同的协议,因房产未售出就补偿金支付条件产生争议,最终海沧区法院对此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故事,并给出法官说法提醒人们注意协议效力约定。

两份离婚协议不一致,8万补偿金引发官司,房产烂尾,离婚补偿金支付成谜,法院这样判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结束有时并非一帆风顺。这不,有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就因为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引发了一场不小的纷争。

事情是这样的,这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签署了两份不同的协议。其中在备案协议里明确约定,男方需要在房产出售之后,向女方支付一笔补偿金。然而,私下签订的另一份协议却删除了“房产出售后”这个前提条件。后来,由于房产长期未能成功售出,双方就这8万元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产生了激烈的争议。近日,海沧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备受关注的纠纷案件。

时间回溯到2020年,小红(化名)和小林(化名)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里清楚地写明,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漳州某楼盘的房产以及车位,由小林负责出售。出售所得的总价款,两人将进行对半分割。此外,小林还需要在房屋成功售出之后,另外支付给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金。

可是,就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两人又私下签订了另一份《私人协议》。在这份协议中,他们删除了“售房后支付”这个前置条件,仅仅载明小林承诺会另行支付给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金。并且,这份协议还特别注明了“若与备案《离婚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可惜的是,两人在漳州购买的这套房产,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烂尾了,房屋的产权证一直处于“悬空”状态。房子在市场上挂牌了很长时间,却始终无人问津。小红多次催促小林支付这8万元补偿金,但小林却坚持认为,协议上写明了是卖房后才给钱。到了2024年,无奈之下的小红只好将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林立即支付8万元补偿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向法院出示了《私人协议》。

在法庭上,双方对于两份协议的真实性都没有提出异议。不过,在调解以及庭审的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做出退让。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这两份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都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了卖房后才支付8万元补偿款,但是《私人协议》中明确写明了“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因此,房屋是否出售并不会影响小林支付8万元的义务。

然而,法院也考虑到,如果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他大概率没有能力负担这笔费用。于是,法院结合两份协议中双方关于出售房屋的约定,同时充分考虑到小林的经济压力,最终从利益衡平(注:司法专业术语)的角度出发,给予小林10个月的筹款期。同时,法院驳回了小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说法: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虽然是协议离婚的一个程序,但备案行为本身并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便没有经过备案,对双方也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所以,在同时签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就协议的效力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围绕一对夫妻因两份不同离婚协议就8万元补偿金支付条件产生争议展开,法院最终综合考量给予男方10个月筹款期并驳回女方利息请求,同时法官提醒人们签多份协议时要明确效力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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