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证监局对赤峰黄金及相关人员发警示函,信息披露问题引重视

赤峰黄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原因是其子公司停产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阐述了违规依据、监管措施以及公司后续的应对态度。

据智通财经APP消息,赤峰黄金(06693)于2025年3月24日接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的送达对象包括赤峰黄金公司、公司董事王建华先生与杨宜方女士(二人同为公司行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先生。

经调查发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期间,由于生产设施改造而停产了两个月。然而,公司并未及时对这一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直至2023年4月30日才在公司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提及此事。

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违反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董事长王建华先生、总经理杨宜方女士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先生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此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赤峰黄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此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此外,公司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公司掌握的信息,上述事项对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表示,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公司会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按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文围绕赤峰黄金因子公司停产信息披露不及时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一事展开,介绍了违规事实、责任认定、监管措施,最后表明该事项对公司影响不大且公司将积极整改。这反映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的重要性,以及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严肃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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