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赵某因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导致自己未能及时下车,愤而拉拽李某背包致其摔倒受伤,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乘坐公交车时,有序上下车是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规则。然而,一旦有人不遵守乘车规则,出现拥挤、踩踏、拉拽等不文明行为,极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近日,丰台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上下公交车故意拉拽他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乘坐公交车,当车行驶到某公交站时,赵某准备从后门下车。就在这时,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这使得赵某未能在第一时间下车。赵某内心十分气愤,当李某刚上车还站在车门口时,赵某用力拉拽李某随身背着的双肩背包。李某因这一拉拽摔倒在地面,经诊断,李某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经专业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之后,赵某接到民警的电话传唤便到案。在辖区民警的调解下,赵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且当即取得了李某的谅解。随后,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公诉机关起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赵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还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宣判之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故意伤害罪的设立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在这起案件中,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确实有过错在先,不符合公交车的乘车规范。但这并不能成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起公交拉拽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公共交通中应遵守规则、理性处理矛盾,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本案中赵某因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即便取得谅解仍被判刑,提醒大家要敬畏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和他人安全。
原创文章,作者:Dermot,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haozhang.com/archives/9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