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沪深北交易所于4月3日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展开,详细介绍了细则的监管目标导向、要点速览,包括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高频交易的管理以及对沪深股通投资者的监管标准等内容,还阐述了与前期报告通知的衔接情况。
在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这份《实施细则》秉持着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对程序化交易的多个方面作出了细致规定,涵盖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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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它立足于“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一最大的国情市情,积极引导程序化交易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一系列安排,明确了监管预期,有力地促进了程序化交易行业的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强化高频交易监管等方式,更好地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在异常交易认定方面,《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细化,明确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往往在短时间内会产生大量申报,相比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一旦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极有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安全。因此,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二是频繁瞬时撤单。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能够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进行申报和撤单操作,其交易行为可能并非完全以成交为目的,这会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造成影响。所以,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
三是频繁拉抬打压。现行的股票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是针对个股设置的,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行为,这种行为较难触发现行的异常交易监管标准。然而,此类交易行为可能会消耗个股的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的快速波动。因此,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
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当市场涨跌剧烈时,同一机构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可能会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大量产品在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所以,有必要对单家机构管理的所有产品短时间内集中交易的情况进行合并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机构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
自2024年4月起,交易所已经针对上述四类股票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监控指标,并开始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上交所对频繁触发相关指标的投资者进行了问询和合规交易教育,相关投资者的交易合规性得到了明显提升。
对于投资者发生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实施细则》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上交所可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因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而被交易所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求其指定交易会员暂停其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此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因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交易所还会视情况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在高频交易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实施细则》将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确定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交易所设置这一标准,充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结合了自身的监管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一是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从海外经验和监管实践来看,由于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高频交易投资者数量虽少,但由于交易频次高、交易量大,对市场影响较大。交易所在充分测算评估的基础上设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有利于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切实发挥监管实效。二是突出特点,便于执行。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是市场主体判断自身行为的基础,不宜过于复杂,在实践中应当具备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报速率)和流量(单日申报笔数)最直接体现高频交易特点,同时也反映了高频交易对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以这两个要素作为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便于理解和执行。三是有序衔接,持续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已对高频交易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监控中也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沿用了相关标准,与前期建立的报告制度有序衔接。同时,《实施细则》也规定,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后续,交易所将持续做好监测监控,评估高频交易管理情况,根据监管实践不断完善。
《实施细则》还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高频交易监管。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和前期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的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实系统测试和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生系统故障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将从严采取监管措施。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高频交易申报速率快、报撤频率高等特点,设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四是差异化收费。交易所将适时研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本次发布或征求意见的规则不包括差异化收费方案,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在对沪深股通投资者的监管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沪深股通投资者参照适用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程序化交易监管对沪股通投资者总体实行与内资一致的监管标准。例如,沪股通投资者发生《实施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沪深交易所将根据监管合作安排,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同时,考虑到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也作出了适应性安排。例如,《实施细则》关于机构合规风控管理要求,对相关主体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条款,将在监管合作安排框架下参照执行。此外,为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操作,沪深交易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分别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报告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报告指引》针对报告主体、报告方式、报告信息等具体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为存量投资者预留了充足的过渡期,保障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
关于如何与前期发布的报告通知衔接,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前期发布的《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实施细则》内容不存在冲突,将继续为市场相关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具体指引。交易所将结合市场运行实际,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时整合修订通知内容并向市场发布。
本文详细解读了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包括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高频交易管理、对沪深股通投资者的监管等,同时还说明了与前期报告通知的衔接情况。这一系列举措旨在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保障证券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后续,交易所也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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